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直播
1. 申报单位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 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3.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4. 申报时间: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申报年审: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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