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类

工作签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要办理工作签证,工作签证分为以下三大类,先申请工作许可,后申请居留许可。
 
一、外国高端人才(A 类)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10.曾任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
负责人。(以美国《财富》杂志上一年度评选的“全球最大 500家公司”为准)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 6 倍的外籍人才。
 
(五)优秀青年人才
 
40 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二、外国专业人才(B 类)
 
(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专业人才。符合以下条款规定之一的:
 
1.在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特殊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教育行业的非语言教师选择此类,所教授科目与所学专业及提供的工作资历证明必须一致)
 
4.跨国公司派遣的中层以上雇员、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5.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聘用的外国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三)外国语言教学人员
 
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该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母语为英语的国家和地区,详见本册第 4 页附件 2),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母语为英语的国家和地区:

阿森松、澳大利亚、百慕大群岛、英属南极领土、英属印度洋领土、加拿大、福克兰群岛(即马尔维纳斯群岛)、直布罗陀、英国格恩西岛、圭亚那(原名英属圭亚那)、爱尔兰、马恩岛(英属爱尔兰海域领地)、泽西岛、新西兰、皮特凯恩群岛、新加坡、南非、塞浦路斯的亚克罗提利与德凯利亚的英属地区、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圣赫勒拿岛、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英国、美国、美属维京群岛、安提瓜和巴布达、安吉拉、巴哈马群岛、巴巴多斯岛、英属维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牙买加、蒙特塞拉特岛、圣基茨岛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四)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 4倍的外籍人才
 
(六)计点积分在 60 分以上的专业人才。

 

三、外国专业人才(C 类)

已经不发放C类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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