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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在2021年4月1日前,上述免税标准为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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