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
优惠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享受条件 | 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