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办理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doc
2.《广东省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2014年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doc
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2017年新修订).docx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 71号.pdf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相关管理人员在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工作履历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居民身份证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答复。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全部材料审定合格后,在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网上公示”栏目中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无质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
四、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企业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方式缴存。
0769-22818982、0769-22835957
http://search.gd.gov.cn/search/bsxx/769028?keywords=%E5%AF%B9%E5%A4%96%E5%8A%B3%E5%8A%A1%E5%90%88%E4%BD%9C%E7%BB%8F%E8%90%A5%E8%B5%84%E6%A0%BC%E6%A0%B8%E5%87%86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190031493592563440118005000
http://dgboc.dg.gov.cn/zwfw/ywzy/akscx/xzspxdk/content/post_64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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