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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指引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13]16号)。


 (二)受理范围


1.国内单位或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港、澳、台居民个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3.境外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4.分案申请、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三)受理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一份;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一份;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一份。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表格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下载。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各类申请文件没有打字或印刷;

4.请求书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应委托代理机构而没有委托的;

6.专利申请类别(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五)专利收费减缴的审批


1.专利收费减缴的种类

⑴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⑵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⑶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10年内的年费);

⑷复审费。

2.专利收费减缴的比例

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规定收费的85%;

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规定收费的70%。

3.专利收费减缴的要求

申请收费减缴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⑵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4.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的情形:

⑴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⑵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⑶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⑷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⑸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六)以下文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1.境外申请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文件;

2.PCT申请;

3.有关法律手续文件。


 (七)联系方式


广州专利代办处电话:020-37656032 ,87681948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邮政编码:5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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