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初期全程电子化登记须知
东莞市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正在根据新《公司法》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在电子化系统完成升级改造前,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电子化系统办理设立、职务变更备案、增加注册资本等业务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通过电子化系统提交的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登记
(一)股东认缴时间要求
公司新设立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新增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自减资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调整出资期限的,出资期限自调整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二)监事人数要求
若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的,监事人数必须为1人,不得为2人。
(三)个体工商户出资要求
个体工商户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二、电子化系统暂不支持以下业务,可通过窗口申请
(一)设审计委员会的
新《公司法》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行使监事会职权。
(二)董事会人数超13人的
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人数上限。
(三)一人有限公司有关情形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投资限制。
(1)自然人可以投资多个一人有限公司。
(2)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自然、非法人主体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四)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
新设、新增后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含10亿)人民币的,需向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具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判断。
(五)需提交自拟章程的其他情形
电子化系统提供章程暂不能满足所有公司的需要。例如不设监事。
三、登记机关依法调整事项
由于公司申请文书规范没有更新,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登记机关审批业务时将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注明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材料显示设执行董事的,视为新《公司法》中的“董事”。 港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参照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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