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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 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 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 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 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 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 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 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 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 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 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 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 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 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 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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