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国人无犯罪记录业务-DG
最近更新时间: 2025-12-02 11:01:41
业务事项:
自首次进入大陆境内后,持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内累计居留 180 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条件:
外国人居住地包括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签发地和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的地区,外国人可选择在上述任一地方办理,即:取得我市签发的永久居留许可满180天以上、或者我市签发的居留许可满180天以上、或者在外省市取得居留许可(永久居留)满180天以上在我市实际居住满180天以上且期间有住宿登记记录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资料: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可以使用护照、永久居留证件);如查询时间段涉多本护照应同时提供相关护照的复印件;
2.《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3.《查询申请表》(外国人);
4. 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外文的要翻译成)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1. 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 个人查询的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3. 申请人应在《查询申请表》(外国人)中准确填写申请查询的日期范围及与时间范围相对应的证件信息。
受理单位
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东莞移民事务服务中心)
上一条: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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