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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上一条: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下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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