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8年度年报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及罚款处罚。
我市上述各类市场主体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年报。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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