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财税〔2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9日
|
上一条: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下一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