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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法

东人社发〔2020〕8号

第一条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工作,全力确保企业复产复工,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推动员工早日返岗和企业复工达产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2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新招用首次在莞就业员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延缴期间,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即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三条 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表(附件);
(二)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补贴申领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企业持上述所列材料向企业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
(二)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填报信息、新招用员工的社会保险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并完成公示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补贴拨到企业基本账户。
第五条 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新招用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当月的次月起的2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六条 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公示上月的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新招用员工名单、劳动合同起止期、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 涉及同一员工,只能申请一次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八条 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企业,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1个月。接收补助申请的最后时限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自《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推动员工早日返岗和企业复工达产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20〕11号)发布之日起(即2020年2月20日,含当日)至本办法颁布前,企业招用首次在莞就业员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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