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要点
1.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 根据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所以该公司决定不设职工代表是可以的
3. 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4. 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5. 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假冒A的名义背书并偷盖A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
6.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7.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8. 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9. 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属于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时,应当报告并公告
10.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1. 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2.根据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13. 根据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4.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效用的,构成主物与从物关系
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6. 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17. 票据金额、日期(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18.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19.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
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中不包括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递延资产
-财务扛杆=息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利息-税前优先股股息
-经营扛杆系统=边际贡/息税前利润=边际贡/(边际贡-固定成本)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相当于有收款条件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账款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承担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可以简单理解为,如果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成的应收,计入应收账款;如果是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成的应收,计入合同资产。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 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无形资产的残值重新估计以后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直至残值降至低于账面价值时再恢复摊销
系统性风险又被称为市场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包括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税制改革、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世界能源状况、政治因素等。
--处置其他债权投资时,应将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而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入留存收益。
-处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确认的投资收益
-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等,都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盘盈属于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选项D,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所以要终止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将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根据陆续供应与使用模型可知,每次订货成本、年需要量、每天耗用量与经济订货量同方向变化;单位储存变动成本、每天送货量与经济订货量反向变化。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如果是借方差额,则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利润表中的项目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果是贷方差额,则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对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进行约定的,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选项A,转回减值的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选项B,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选项C,转回减值损失的分录为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选项D,减值转回的分录为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债权投资重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一经计提可以转回,但是商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权资产的减值一经计提不能转回。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能重分类
-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证券资产不能脱离实体资产而完全独立存在,但证券资产的价值不是完全由实体资本的现实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契约性权利所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是一种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资本化价值
投保人告知义务:
A、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B、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C、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D、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
上一条:融资租赁情形
下一条:固定制造费用成本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