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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500万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申请条件

       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申请条件: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第七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4.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办理;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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