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简易计税3% 减按 2%
简易计税(3% 征收率减按 2%,只能开普票;放弃减税可开专票按 3%)
适用情形(满足其一,核心: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
2008-12-31 前购进 / 自制(未纳入扩大抵扣试点地区)
2008-12-31 前已纳入试点地区,试点前购进 / 自制
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销售
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旧货政策执行)
计税公式(减按 2%):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售价 ÷(1+3%)
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2%
减征额 = 不含税销售额 ×1%(需填减免税明细表)
计税公式(减按 2%):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售价 ÷(1+3%)
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2%
减征额 = 不含税销售额 ×1%(需填减免税明细表)
申报要点(减按 2%):
附表一第 11 栏 “3% 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填销售额与 3% 税额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细表选代码已使用固定资产 减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 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一)、(二 )项 ,填 1% 减征额
主表第 5 栏 “简易计税销售额”、第 21 栏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第 23 栏 “应纳税额减征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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