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36个月申报期限规定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或征税,各类业务申报期限如下:
报关出口货物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纳税人应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齐凭证、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补充申报;超过 36 个月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非报关出口货物 纳税人应在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发票开具之日起 36 个月内补充申报;超过 36 个月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处理,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经保税区及从保税区出口货物
纳税人应在海关单证注明出境日期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出境日期起 36 个月内补充申报;超过 36 个月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处理,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纳税人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免)税。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 36 个月未申报的,对应进项税额转入成本,不再办理退(免)税。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次月起收齐凭证、提供收汇资料并申报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超过 36 个月未申报的,视同境内销售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进项不予退还且不得抵扣。下列情形除外:
①特殊区域内纳税人出口特殊区域内货物,为境外加工修理修配
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按自然天数计算;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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