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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票等可抵扣了201904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 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

1. 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不能抵 扣进项税额

2. 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3.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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