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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2019)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6项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一、子女教育:
1.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由父母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1.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 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 对同时符合以上情形的纳税人,同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三、大病医疗: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 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1.在实际发生首套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
1.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
1.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由本人扣除
2.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平均分摊,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备注:
1.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 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 纳税人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
a. 如为正值,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b. 如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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