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9月1日正式实施
01
资源税应纳税额应该如何计征?
资源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等161个税目的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等3个税目的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02
广东省适用税率标准是多少?
根据《资源税法》,164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广东省统筹考虑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确定其他155个税目的税率,涵盖了《资源税法》授权地方确定税率的全部税目。
03
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04
资源税纳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申报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以铁矿为例进行说明:
1
将自采铁原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2
以自采铁原矿移送加工铁选矿,在移送加工环节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
3
以自采原矿按原矿加工选矿后,将选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4
以自采原矿移送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5
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铁选矿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6
以自采原矿用于投资、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7
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用于投资、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铁选矿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05
广东制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如何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广东制定了四项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认定损失金额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尾矿库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06
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率?
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广东的资源税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原矿税率,按照原矿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选矿税率,按照选矿申报缴纳资源税。
07
纳税人不能区分同一税目下原矿和选矿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情况,该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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