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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邑工匠”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新时代工匠精神,菅造尊重技能人才、 追求卓越的敬业风气,发掘、培养一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 的工匠型人才,产出一批工匠项目成果,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百万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打造“技能人才之都”的意见》 (东府〔2018〕1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莞邑工匠”每年评定一次,计划到2021年全市 共评定50名“莞邑工匠”,通过评定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莞邑工匠”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莞邑工匠’ 评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负责。
第二章申报对象、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莞邑工匠”采取个人带项目的形式申报。
第五条 我市“首席技师”(在享受政府津贴期内的“首席技师”除外)、“名城名匠”、技师工作站内具备技师以上职 业资格(或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的技术技能人才,在东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者,可以成为“莞邑工匠”的申报人:
(一)   在技术发明、科技攻关方面有突出贡献,至少取得一 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开发应用;
(二)   在编制国家、行业标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三)   在近3年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奖项;
(四)   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六条 申报人所带的项目内容必须包含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两个子项目。技能人才培养主要包括师带徒、职业培训、 技能竞赛等;技术攻关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改良、工艺改进、技术 创新、新产品研发等。
第七条 “莞邑工匠”申报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东莞市“竞邑工匠”项目申报书》(附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外国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 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   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相 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八条 “莞邑工匠”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每年上半年受理个人申请,具体时间以当 年通知为准。
(二)   资格初审。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组织初审,并对申报 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三)   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由市 职业训练指导中心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形成推荐名单。
(四)   结果公示。“莞邑工匠”候选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曰。如公示期间 收到异议,由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 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被推荐资格,从备选名单 中择优替补,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 确定为候选名单。
(五)   审定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候选名单报市 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发文并颁发“莞邑工匠”荣誉证书。
第四章待遇及扶持
第九条对获得“莞邑工匠”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市职业训 练指导中心核拨以下资助和奖励资金,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一)   资助资金。对“莞邑工匠”申报的项目给予20万元 资金支持,分2期拨付,第一期10万元在授予荣誉称号后拨付, 第二期10万元在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
(二)   奖励资金。在管理期满并综合验收合格后,给予“莞 邑工匠”个人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莞邑工匠”纳入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库,可优先推荐参加东莞市特色人才评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相关荣誉称 号或奖项的评选;优先纳入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范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负责评审工作监管。根据评审制度,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院校专家、行业领先人才组 成评审委员会,并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负责“莞邑工匠”项目的中 期考核和验收,于次年10月份组织专家对上年项目进行现场中 期考核,于2年管理期满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拨付至“莞邑工匠”所在单位账户。资助资金按项目实施内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调研 与交流、人员培训、职业技能和科技开发中产生的差旅、会务、 培训、设备、材料、劳务、资料、技术服务、出版等费用。
奖励资金于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拨付至“莞邑工匠”所在单 位,再由“莞邑工匠”所在单位转付给个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 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作出如下处理:
(一)在管理期内调离申报时所在单位或失业的,或申报 “莞邑工匠”的项目中期考核不合格且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取消“竞邑工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终止项目;
(二)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莞邑工匠”荣誉称号的, 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终止项目并追回全部资助和奖励;
(三)   其他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终止项目或追 回全部资助和奖励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包 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 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政策实施对象范围,不涉及失信联合 惩戒事项的“莞邑工匠”个人仍可继续享受项目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12月31曰。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RLZYHSHBZJ-2019-050)
附件:《“莞邑工匠”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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