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推荐就业服务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2020年2月1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 〔2020〕28号)和2020年2月2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推动员工早日返岗和 企业复工达产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20〕11号)规定,
现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服务补贴有关事项进行调 整,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服务补贴办 法》(东人社发〔2020〕6号)作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服务补贴 办法》第五条“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期间,机构为我市范围内企业推荐人员就业......按500元/
人标准给予机构推荐就业补贴。其中,技师(中级职称)以 上技术人员按7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推荐就业补贴”以及 第六条“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机构向我市每家企业一次性推荐50人以上……按本办法 第五条的标准上浮200元/人给予机构推荐就业补贴”,政 策有效期延长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顺延1个月,分局接收 补贴申请的最后时限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服务补贴 办法》第十二条“申领程序”的“(四)拨付资金。公示期满, 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补贴范围。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贴拨付手续”,修改为“(四)拨付 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补 贴范围。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补贴拨付手续”。
申领补贴的限额、所需资料以及申领程序等内容不变。
上一条:“莞邑工匠”评定办法
下一条: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
根据2020年2月1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 〔2020〕28号)和2020年2月2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推动员工早日返岗和 企业复工达产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20〕11号)规定,
现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服务补贴有关事项进行调 整,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服务补贴办 法》(东人社发〔2020〕6号)作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服务补贴 办法》第五条“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期间,机构为我市范围内企业推荐人员就业......按500元/
人标准给予机构推荐就业补贴。其中,技师(中级职称)以 上技术人员按7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推荐就业补贴”以及 第六条“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机构向我市每家企业一次性推荐50人以上……按本办法 第五条的标准上浮200元/人给予机构推荐就业补贴”,政 策有效期延长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顺延1个月,分局接收 补贴申请的最后时限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服务补贴 办法》第十二条“申领程序”的“(四)拨付资金。公示期满, 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补贴范围。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贴拨付手续”,修改为“(四)拨付 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补 贴范围。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补贴拨付手续”。
申领补贴的限额、所需资料以及申领程序等内容不变。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
2020年3月10日
上一条:“莞邑工匠”评定办法
下一条: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