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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如购买礼品赠送给客户)、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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