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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调整
自
2018年2月26日起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
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
调整
如下:
农、林、牧、渔业为:3%
制造业:5%
批发和零售贸易:4%
交通运输业:7%
建筑业:8%
饮食业:3%
娱乐业为:5%
其他行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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