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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调整

   自2018年2月26日起,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调整如下:
   农、林、牧、渔业为:3%
   制造业:5%
   批发和零售贸易:4%
   交通运输业:7%
   建筑业:8%
   饮食业:3%
   娱乐业为:5%
   其他行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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