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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投资收回

甲公司2015年对乙工厂货币投资600万元, 占有50%的股份,2018年甲公司拟结束投资,并将所占股份全部转让给乙工厂,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万元,转让日,乙工厂净资产为20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为700万元。
甲公司拟将此项投资全部出让给乙工厂,假定甲公司历年盈利也无减免优惠政策;
在分利情况下,乙工厂同意全额分配,并支付给甲公司金额不因分利而调整
甲公司进行如下税收筹划:
方案一,进行股权转让:
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1000 - 600 = 400(万元),并入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00 x 25% = 100(万元)
方案二,先投资分利,再股权转让:
投资分利700*50%=350万元;然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000-350=650万元
投资分利属于免税所得,其相对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
股权转让,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650 -600 = 50(万元),并入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50 x25% =12.5(万元)
甲公司在没有其他限定条件下,选择方案二来结束对乙工厂投资,企业所得税会降低100-12.5=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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