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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一、账面原值

  1. 期初余额
  2. 本期增加金额: 购置、内部研发、企业合并增加、其他增加
  3. 本期减少金额:处置、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4. 其他

    二、累计摊销

  1. 期初余额
  2. 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3. 本期减少金额:处置、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4. 其他
  5. 期末余额

    三、减值准备

  1. 期初余额
  2. 本期增加金额
  3. 本期减少金额
  4. 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 期末账面价值
  2. 期初账面价值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 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
  • 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 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
  • 披露知识产权失效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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