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四大变化
《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外资企业登记四大变化:
1. 企业类型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 <<合伙企业 法>>强制性规定的,须在2025年1月1日前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2. 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纳入中方投资者的范畴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从逐案审批(备案)制到信息报告制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4. 董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改为“股东会”
《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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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类型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 <<合伙企业 法>>强制性规定的,须在2025年1月1日前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2. 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纳入中方投资者的范畴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从逐案审批(备案)制到信息报告制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4. 董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改为“股东会”
《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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