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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产品备案: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 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7、产品技术要求
8、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9、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1
0、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 诺书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2、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 号,以 北京美华医信科技有限公司 用户操作手册(申报用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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