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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客户: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合同: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1. 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3. 确定交易价格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易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四、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有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五、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需综合考虑以下相关事实和情况:
1.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六、确认为企业资产的条件: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4.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拥金),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除外。
 
七、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鉵区分:
1. 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 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为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为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九、以下迹象是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
1. 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 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十、确定单独商品的售价方法:
1. 市场调整法;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
2. 成本加成法: 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
3. 余值法: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 
 
十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二、实施细则:
1.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 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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