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销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一条:所得期和所属期
下一条: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处理方式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销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一条:所得期和所属期
下一条: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