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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可以任选以下两种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 也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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