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解析
一、 财税〔2018〕99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1.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75%,可税前扣除175万元(100万元*175%)
2.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企业无形资产成本加计扣除75%,如果摊销年限是10年,则2018、2019, 2020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的额度为17.5万元(100万元/10年 * 175%)
二、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均不得列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上一条: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处理方式
下一条:软件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75%,可税前扣除175万元(100万元*175%)
2.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企业无形资产成本加计扣除75%,如果摊销年限是10年,则2018、2019, 2020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的额度为17.5万元(100万元/10年 * 175%)
二、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均不得列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上一条: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处理方式
下一条:软件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